113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方案
(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至113年12月31日)
一、輸配電業開放業務範圍:再生能源轉供、直供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二、輸配電業各項服務之付費項目:
(一)輔助服務: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持電力品質及因應偶發事故,提供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全黑啟動及其他(如調整電壓)等服務。
(二)電力調度: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度服務,以及透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能傳輸損失。
(三)轉供電能:使用輸電及配電系統輸送電能。
三、開放業務之適用申請對象:
(一)併網型直供:再生能源發電業。
(二)電能轉供: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轉供自用)。
四、上述開放業務之可能費率情境組合:詳如表一。
表一、開放業務之可能費率情境組合表
申請對象 (付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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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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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之電網系統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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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項目註2
(O:需付費; X:不需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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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 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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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 調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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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供電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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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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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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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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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網型直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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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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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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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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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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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能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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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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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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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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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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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系統
|
X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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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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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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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售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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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能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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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電系統
|
O
|
O
|
O
|
X
|
配電系統
|
X
|
O
|
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
|
O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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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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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能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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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電系統
|
O
|
O
|
O
|
X
|
配電系統
|
X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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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
|
O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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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使用之電網系統判定原則:
(1)使用輸電系統:電源及其用戶皆位於輸電層級(69kV 以上)者屬之;(2)使用配電系統:電源及其用戶皆位於配電層級(22kV 以下)且同屬相同變電所者屬之;(3)使用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電源及其用戶一端位於輸電層級(69kV 以上)且另一端位於配電層級(22kV 以下)或電源及其用戶皆位於配電層級(22kV 以下)但屬不同變電所者屬之。
註2:付費項目依不同燃料別適用不同費率,參照表二、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一覽表。
五、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詳如表二
表二、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一覽表
(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至113年12月31日)
單位: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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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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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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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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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供電能
(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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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供電能
(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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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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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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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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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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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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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料別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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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不排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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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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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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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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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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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排碳)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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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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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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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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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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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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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8
|
0.1068
|
0.0917
|
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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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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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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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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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13
|
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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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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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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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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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4
|
0.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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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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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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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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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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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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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蓄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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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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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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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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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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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再生能源排碳者,包括垃圾及廢輪胎等廢棄物發電方式。
註2:本費率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計營業稅之申請業者,每月應繳總金額為輸配電業各項費用總金額除以1.05。
註3:上述各項費率之計算,均取至小數點第4位,並自第5位起採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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