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及費率審議資訊揭露專區網站主視覺:資訊充分揭露、帳目有效管理、達成節能目標、小用戶妥善照顧
:::

核定費率



              
113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方案

(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至113年12月31)

一、輸配電業開放業務範圍:再生能源轉供、直供及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

二、輸配電業各項服務之付費項目:

(一)輔助服務: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持電力品質及因應偶發事故,提供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全黑啟動及其他(如調整電壓)等服務。

(二)電力調度: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度服務,以及透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能傳輸損失。

(三)轉供電能:使用輸電及配電系統輸送電能。

三、開放業務之適用申請對象:

(一)併網型直供:再生能源發電業。

(二)電能轉供: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轉供自用)


 四、上述開放業務之可能費率情境組合:詳如表一。

表一、開放業務之可能費率情境組合表

申請對象
(
付費者)

申請服務

使用之電網系統1

付費項目2

(O:需付費 X:不需付費)

輔助
服務費

電力
調度費

轉供電能費

輸電

配電

再生能源發電業

併網型直供

 

O

O

X

X

電能轉供

輸電系統

O

O

O

X

配電系統

X

O

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

O

O

再生能源售電業

電能轉供

輸電系統

O

O

O

X

配電系統

X

O

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

O

O

自用發電設備

電能轉供

輸電系統

O

O

O

X

配電系統

X

O

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

O

O

1:使用之電網系統判定原則:
(1)使用輸電系統:電源及其用戶皆位於輸電層級(69kV 以上)者屬之;(2)使用配電系統:電源及其用戶皆位於配電層級(22kV 以下)且同屬相同變電所者屬之;(3)使用輸電系統及配電系統:電源及其用戶一端位於輸電層級(69kV 以上)且另一端位於配電層級(22kV 以下)或電源及其用戶皆位於配電層級(22kV 以下)但屬不同變電所者屬之。

2:付費項目依不同燃料別適用不同費率,參照表二、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一覽表。

五、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詳如表二

表二、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一覽表

(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至113年12月31日)

     

單位:元/

費率項目

輔助服務

電力調度

轉供電能

(輸電)

轉供電能

(配電)

平均費率

0.0315

0.2030

0.1742

0.3484

各燃料別費率

再生能源(不排碳)

0.0158

0.0406

0.0349

0.0697

再生能源(排碳)1

0.0324

0.2145

0.1841

0.3682

核能

0.0158

0.1068

0.0917

0.1833

燃煤

0.0428

0.2812

0.2413

0.4828

燃油

0.0408

0.2685

0.2304

0.4608

燃氣

0.0285

0.1884

0.1616

0.3233

抽蓄水力

0.0158

0.1068

0.0917

0.1833

1:再生能源排碳者,包括垃圾及廢輪胎等廢棄物發電方式。

2:本費率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計營業稅之申請業者,每月應繳總金額為輸配電業各項費用總金額除以1.05

註3:上述各項費率之計算,均取至小數點第4位,並自第5位起採4捨5入。

資料下載:「113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方案